诺力股份: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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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
平,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和《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
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工作部门,
分管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 公司现任监事;
  (六) 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3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公司解聘董事会
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    公司董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交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上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任职条件的说
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本细
则相关规定,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
务代表负责与上交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
理等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上交所组织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履职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
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
要求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
  (九) 法律法规、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交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本细则所
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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