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力股份: 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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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法定的内设监督机构,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
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应当包括
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1/3。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
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
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五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被公开
谴责时;
  (七)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八)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相关会
计制度的规定时;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定期会议决议与临时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节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提出会议议
案。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收集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由其根据
事项重要性决定是否提交监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在监事会会议期间,经全体监事同意,会议可对原未列入会议议
程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在审议某议案时,提案人应对该议案作出说明,并有义务回答其
他监事的提问。
  第十六条    任何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均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撤回。提案
人一旦将撤回要求书面送达会议主持人,对该议案即不再进行表决。除此情形
外,任何议案均应按会议议程的安排交付表决。
                  第三节   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
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等途径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和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监事或其授权的其他监事出席方为有
效。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
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以及其他监事会认为必要的人员列
席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
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通过其他职工民主方式)
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六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由专人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议程;
  (三)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 会议出席情况;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由专人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
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
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
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前述建议由董事会组织
有关部门落实。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
大会或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会议
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或部门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
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
“内”,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监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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