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
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职责为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
少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
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
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 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
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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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
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导向;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评估公司制订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经营计划、执行流程;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委员会履行
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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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于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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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需研究事项的前期准备
工作,收集、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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