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集团: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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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公司”或者“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
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成员总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2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立风控内审部门,风控内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
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
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形成的决
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
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
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
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
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
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
价;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可随时召开,会
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
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
 (四)协调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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