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
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一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
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
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 根据本
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公司投资部门承办,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
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有关战略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规划投资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子(控
股)公司制作需要战略委员研究审议事项的公司发展战略规
划,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
业计划书等文件。
(二)由公司管理层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审议由规 划投
资部收集整理后通过后报战略委员会;
(三)公司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议,作出书
面决议,并将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公司管理
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
可以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视公司实际需要召开。由主任
委员召集,并应在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 十 七 条 公司规划投资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方案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
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战略
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中提到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
经营”、“重大事项”是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须经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决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