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
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
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我们认为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
允的财务报告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实缴注
册资本和提供借款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推进,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注册资
本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独立董事:丁芸 吕廷杰 程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