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
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查阅了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有关资格证照、
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与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北京大华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
供公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就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先沟通
并取得对方同意。对于本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我们表示认可并同意
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丁芸 吕廷杰 程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