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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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3—114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2 月 11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11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11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11 日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6 人,代表股份 159,411,32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4.9574%。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126,772,40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89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32,638,9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3.062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代表股份 85,780,41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8.048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议案一:关于制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345,3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6%;
反对 6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4%;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5,714,415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1%;反对 6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7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343,8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7%;
反对 6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85,712,9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13%;反对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议案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5,996,5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579%;
反对 3,414,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21%;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365,60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0191%;反对 3,414,8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3.98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四: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2,050,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827%;
反对 7,360,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6173%;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8,419,85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4193%;反对 7,360,5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58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方世扬、谌文友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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