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迪苏: 安迪苏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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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现行有效的《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
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苏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苏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
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
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
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
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
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
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
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间为 2023 年 12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
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
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09,387,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3.7379%。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111,4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
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111,45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8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22,498,61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26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部分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视频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现
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
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案的情形。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
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1,722,492,6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2%。
  根据表决结果,孙岩峰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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