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之佳: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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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
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健之佳医药连锁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委员会”)
                               ,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
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
过半数。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独
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
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
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
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
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委员会提出的经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
主持。
  第十二条    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非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若经非主任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十天内
召集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 3 天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
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按期提供
信息。
  第十六条      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
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
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
陈述。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
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
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向
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
作。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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