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股份: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届四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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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64     证券简称:哈药股份       编号:临 2023-057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四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
会议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应参加董事 8 人,实际参加董事 8 人,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 8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决定聘任芦传有先生为公
司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为
止。芦传有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芦传有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对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鉴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名,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提名胡晓萍女士、孙峙峰先生、尹
世炜先生、刘墨先生、芦传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候选
人的简历及相关资料详见附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 8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鉴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名,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名娄爱东女士、李兆华女士、
卢卫红女士、雷英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的简
历及相关资料详见附件。
  根据相关规定,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提交上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 8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七、《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同意 8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八、《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同意 8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同意 8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同
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一、《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同
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二、《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同意 8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三、《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四、《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同意 8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以上第四项至第十四项议案,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
要,对公司治理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其中,第四、五、六、七、十
四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项至第十四项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制度文件。
  十五、《关于政府征收部分土地资产的议案》(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哈外房征决字[2021]
第 004 号),公司下属公司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使用的哈尔滨市道
外区化工路 177 号院内的部分土地被列入征收范围。本次征收的补偿款约
为 291,150.00 元(最终金额以协议实际签订金额为准),预计将增加公
司损益约 247,447.50 元,具体会计处理及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年度审计确
认后的结果为准。
  董事会同意管理层与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事宜签署《征收补偿协议》,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哈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政府征收部分土地资产的公告》。
  十六、《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 8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一:
          第九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芦传有先生,1962 年生,佳木斯医学院化学制药专业学士,沈阳药科大学药
物化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哈药集团制药六厂总工程师、常务副厂长、厂长、党
委书记,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哈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芦传有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情形,符合《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附件二:
         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限责任公司融资部部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华润集团战略管理部高级经理,华润医疗集团投资部高级总监,华润昆明儿童医院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昆明市儿童医院行政院长。现任
中信资本健康产业董事总经理,哈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哈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公司企业发展部部长兼城投学院常务副院长,哈尔滨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经理。现任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哈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信资本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董事、执行董事。现任中信资本自营投资
部董事总经理、中信资本股权投资(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哈尔滨哈银消费
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山东海王星辰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药物化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哈药集团制药六厂总工程师、常务副厂长、厂长、
党委书记,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哈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人、律师,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奥克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教师,哈尔滨商业大学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广东金融学院教师,哈尔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办公室主任,哈尔滨工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哈尔滨
工业大学医学与健康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地方联合实验室主任,哈尔滨化
兴航卫航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药对外贸易总公司干部、部门负责人;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国际合作部副主任、主
任;苏州胶囊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现任中
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执行会长。
  胡晓萍女士、孙峙峰先生、尹世炜先生、刘墨先生、芦传有先生均未持有本公
司股票。截止目前,胡晓萍女士、孙峙峰先生、尹世炜先生在公司控股股东哈药集
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刘墨先生在公司控股股东哈药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方的
相关企业任职,除此之外上述董事候选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情形,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
董事任职资格。
  娄爱东女士、李兆华女士、卢卫红女士、雷英女士均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与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情形,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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