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尚股份: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原尚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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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广州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Address: 29&11&10/F Chow Tai Fook Finance Center, No.6 Zhujiang Dong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P.R.China, 510623
                    Website:http://www.etrlawfirm.com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夏潘攀律师、陈骁律师(下称“本所律师”)现
场见证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
件和《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
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计票、监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
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其中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
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本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1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12月11日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1月25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11日15点00分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
东众路25号办公楼六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披露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其它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56,53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200%。
出席以上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无网络投票股东。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为公司
董事长余军。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
票按照《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后,会议主持人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宣布每一议
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6,5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56,5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56,5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56,5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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