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测标准: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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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充分保护投资者
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
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注意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
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
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
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职责及设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
门,负责执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活动计划及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公司从事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服务等状况,对公司有交全面的了解,
并积极主动的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公司治理、法律、金融、财务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四) 有较为严禁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
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五) 忠诚于公司,并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自律。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下属子(分)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
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
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存档期限十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
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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