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测标准: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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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增强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决策的透明度,保护股东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受董事会秘书
领导并对其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诚信、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公司应当在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前将该候选人
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
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相应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
业知识;
  (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
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证券监管机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问询;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九条 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信息的,
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
届任期 3 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 出现违反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
失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
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
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公司应当聘任证券
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
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在受聘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
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需披露的,报经董事会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实施。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
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
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因有关部
门及股东要求须了解相关事项时,相关部门及下属企业应确保及时、准确、完整
地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资料产生差错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时,应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
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规定,自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适用。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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