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
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及《深圳
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有关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
证监局。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公
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
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
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同意,不得改动。发生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
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编制和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
期报告。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
、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
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
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
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
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
则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已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
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
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十九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
正及披露。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
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
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
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和核实。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
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等。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
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
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
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监事会还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
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
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
人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负责其所在部门
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但若《管理办法》、
《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另有要求的,则应当优先适用后
者:
(一) 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
相关人员审定;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 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
息披露;
(三)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
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
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书面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
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前述报告可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相
关人员)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
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
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咨询。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证券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
处分的决定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质询或查询
函等任何函件后,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
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通报。涉及需要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的质询等函件,董事会秘书在与
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如有必
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
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六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初稿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
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事会秘书是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
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九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
事务部负责提供。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第七十条 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
相关人员,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
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
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
三人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
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
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
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
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
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七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公
司定期报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
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或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根据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
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时,
各部门或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
露前泄露,如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
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
情况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十九条 重大事项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
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
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进展
情况。
第八十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
以披露。
第八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漏。
第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
执行。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
等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
点、内容等。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
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同时应
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避免特定对象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
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
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
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八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
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八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
息。
第八十九条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
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
接待机构。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及电子信箱供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咨询。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
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
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九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
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
和/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少于”、
“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 上述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一百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一百〇一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
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〇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〇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