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生物: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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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聘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解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成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
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 发生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形,由董事会根据第三条、第四条
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
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职责:
  (一)提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业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
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对于紧急或特殊事项,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六)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七)注册会计师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计划;
  (八)关键审计事项沟通;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中(一)至(五)项议案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原则上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送达各委员会成员
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
书面签署文件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纪要上
签名。会议纪要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出席人员;
  (二)会议议程;
  (三)会议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成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成员行使表决权。关联成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本议事规则
规定的人数时,审计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支撑部门职责:
  (一)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及召开工作,牵头
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与独立董事、聘请的外部专家或者中介机构之
间的联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按相关规定和权限
范围,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批准或交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均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保存和归档,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
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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