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陈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陈标先生具备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同时,免去其总经理助理的职务,
相关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陈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免去其总经理助理的
职务。
二、关于聘任余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的提名、聘任程
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余江先生具备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余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助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周 宁 徐阳光 郭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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