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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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
      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
                                   《独立
      董事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其中必须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
       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
       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节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
       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
       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上市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
       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
        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
        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五节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日须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记录和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
        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
        理由。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
        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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