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8 证券简称:江苏神通 公告编号:2023-062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0 日召
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规范公司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条件: 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 (五)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
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六)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七)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
处罚的;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的;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
满十二个月的;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
等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 等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系亲属; 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人;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 员及主要负责人;
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不能担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他人员。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决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 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
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
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 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 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 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
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
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 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
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 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 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
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
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 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
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 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
披露。 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
以下特别职权: 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判断的依据; 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投票权;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六)项职权应当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
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行使第(七) 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项职权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相关费用由公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六)项职权应当
司承担。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行使第(七)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项职权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相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对公司的属于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的借款或其他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
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款;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董事会未作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响;
事项;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
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
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
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
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
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之一: 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
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
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记入会议记
录。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
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
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
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
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
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
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和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公司章程》修改完毕后及时办理相
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