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所持控股股东少数股权
被司法冻结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持续督导机构”)作为湖
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井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凌云剑先生所持公司控股股东
长沙茂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松有限”)少数股权被司法冻结的事项进
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 、 控 股 股 东 少 数 股 权 被 司 法 冻 结 的基 本 情 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
(2023 湘 01 执异 178 号),公司实际控制人凌云剑先生持有的控股股东茂松
书》
有限 10%股权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自 2023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6 年 10 月 25 日
止。
二 、 本 次 司 法 冻 结 涉 及 仲 裁 案 件的 基 本 情 况
湖南松井新材料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2 月与星帝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
帝公司”)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约定如星帝公司在 2013 年 3 月底之前使湖南松
井新材料有限公司成为 X 客户和 Y 客户的合格供应商或被列入 X 客户和 Y 客户
配套供应商名单的条件下,其有权以人民币 600 万元的价格购买湖南松井新材料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凌云剑先生持有的湖南松井新材料有限公司 2%的股权,以
及无偿获得凌云剑先生持有的湖南松井新材料有限公司 2%的股权,共计 4%股
权。双方未开展任何支付购买股权款项或签署任何形式的股权转让文件等行为。
就该服务合同争议提起仲裁(以下简称“前案”)。2023 年 6 月仲裁庭作出前案裁
决并出具了《裁决书》,前案中星帝公司所有仲裁请求均被仲裁庭驳回。
“本案”),并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凌云剑先生的财产采取保全措
施,其中含凌云剑先生持有的茂松有限 100%股权。经凌云剑先生向长沙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超额保全异议,2023 年 12 月 8 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
出具了《执行裁定书》,依法支持了凌云剑先生的异议请求并保留对凌云剑先生
持有的茂松有限 10%股权冻结。目前本案尚未安排具体开庭日期。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金证券就公司实际控制人凌云剑先生所持公司控股股东茂松有限
少数股权被司法冻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凌云剑先生持有茂松有限 100%
(一)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的出资额,通过茂松有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3,883,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48.22%。
茂松有限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
(二)根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 年 12 月 8 日出具的 2023 湘 01 执异
的股权。本次茂松有限被冻结的 10%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股份数量为 5,388,320 股,
占公司总股本 4.82%,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目前公司
经营状况正常,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治理产生影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所持控股股东少数股权被司法冻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静 裔 麟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