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会议的相关事项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进行新增实施地点,不涉及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内容及投资总额等变更,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复合衬板技术升级和智能改造项目”新增实施地点。
独立董事:赵爱民、孔德海、邓林义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爱民:
孔德海:
邓林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