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
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
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
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
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
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
权。
第七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
员会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查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提
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
选人及总经理人选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
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
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
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
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
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内未接
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
主持人。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
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
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
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
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
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为二十年。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
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发行的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适用。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