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
真的核查,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证券法》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
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的积极性,推进公司长远发展;
低于人民币 800 万元(含本数),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
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
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
性;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有利
于维护公司市场形象,提升公司价值;有利于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增强投资者对
公司的信心;有利于保护广大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股份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 、
张国荣 刘俐君 周鸿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