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
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回购股
份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提
高团队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66 元/股(含),资金来源为
自有资金,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
月。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黄士林、杨雅莉、薄静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