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
定,作为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和激励对象未发生《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结果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评价结果相符,其作为可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相关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为 14 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75,011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由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离
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对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以及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能解除限售
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相关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一龙 孙晓彦 杨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