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通过在北京产权
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所持有的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美方焦化”)70.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不再持有美方焦化股权。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
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涉及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
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是否涉及发行股
份、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等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
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确定的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为美方焦化。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美方焦化所处行业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C25),
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
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
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
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
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
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不属于《国务院
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
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
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
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
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
否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系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本次交易不会导致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系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产
生影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核查
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
定的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建军 陈跃杰
韩 朕 何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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