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通过在北京产权交
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所持有的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美方焦化”)70.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不再持有美方焦化股权。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
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2018]22 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
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
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为控制本次交易财务尽职调查风险,加强对本次交易财务事项开展的尽职调
查工作,本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以
下简称“天健会计师”)在本项目中向独立财务顾问提供财务服务。服务内容主
要包括:协助独立财务顾问完成本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工作,协助独立财务顾问
收集、整理本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恒泰长财证券就本项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恒泰长财证券以自有资金支付给天健会计师。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恒泰长财证券尚未实际支付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费用。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
形外,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聘请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聘请利安达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聘请中威正信(北京)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
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服务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
关规定。
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
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
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建军 陈跃杰
韩 朕 何锡慧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