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
的核查意见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通过在北京产权
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所持有的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美方焦化”)70.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不再持有美方焦化股权。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
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
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
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
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
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
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的购买、出售资产情况
本次重组报告书公告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存在购买、出售同一交易方
所有或者控制的资产的情况,亦不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重组标的资产属于相同
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其他可能被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情况。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重组报告书公告前十二个月内,上市
公司不存在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的交易情况,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
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
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建军 陈跃杰
韩 朕 何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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