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德和 衡律师 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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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专项核查意见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835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专项核查意见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 835 号
致: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莞控股”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
“本次重组”)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规定,就东莞控股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制定了《内幕信息管理及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在筹划及操作本次交易事宜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将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持续贯穿于本次交易的过程始终,具体情况如下:
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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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证券;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同时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影响,上市公司已及时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者就本次重组申请
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披露本次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相关公告前一日。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交易对方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
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定了《内幕信息管理及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管
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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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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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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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刘克江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金 莎_______________
张淼晶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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