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控股”、“上市公司”、“公
司”)拟对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一号线建设公司”)全部注册资本进行减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
重组”),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本次交易价款由一号线建设公司以现金方式
支付,包括减资价款与实际投入资金的资金成本补偿金,其中,减资价款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重组的独立
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
务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法律顾问、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均不存
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
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 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
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伍明朗 陈琛桦
陈华阳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