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创数据: 公司章程

证券之星 2023-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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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三年十二月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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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在协创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的基
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1,639,446 股,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 司 注 册 名 称 : 协 创 数 据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英 文 名 称 :
Sharetronic Data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耀华创建大厦 1 座 12 层 1209
号房。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3,801,046.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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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一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
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获得满意的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非居住房地
产租赁。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
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
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
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智能车载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
支持服务;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
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通用设备修理;通讯设备修理;通信传输
设备专业修理;仪器仪表修理;电气设备修理;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第二
类医疗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
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第二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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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以其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资额所代表的净资
产实缴出资,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份数量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
       POWER CHANNEL
          LIMITED
         合计              106,000,000   100%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3,801,046 股,每股面值 1 元,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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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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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
比例要求。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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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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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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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七)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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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行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所称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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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出资权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可免于按照本
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
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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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
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
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
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
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
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四十五条 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的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
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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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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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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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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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其他应当披露的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
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
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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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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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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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 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的年度报告;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七)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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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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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
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   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
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
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三)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予以公告;
  (四)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
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详细的说明。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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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六)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
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当分别进
行。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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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或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任
                 共 45 页,第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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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共 45 页,第 24 页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数的 1/2。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共 45 页,第 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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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离职
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
业务。董事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时间之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确定。
   第一百〇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共 45 页,第 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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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 3 人。董事会设董
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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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指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以下权限范围内做出决定: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管理等)、赠与或受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出资权等),但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 10%以上但不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下列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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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自然人就同一交易标的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
人就同一交易标的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及
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章程规定上述
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未达到本条前款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的,由
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但对外担保除外,该等事项需按照权限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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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
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前 10 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可
以提议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传真、
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出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和
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等其他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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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也可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相结合进行表决,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五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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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一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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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当总经理缺席或不能工
作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协商,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长及其他董事报告。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经
验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是: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
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
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 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
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 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职责;
     (九)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的监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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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发表意见,如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将有关监事和其个
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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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十)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
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产、资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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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股东大会授予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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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兼顾业务发展
需要和股东稳定回报,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
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愿,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
证,并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研究论证和决策机制,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
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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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
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
  (二) 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
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
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
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三)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审计
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分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
(3)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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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
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
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五)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金分红的金额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确保公司有能力实施
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六) 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态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七)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 公司如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
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
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
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余情
况、资金情况等提出、拟订;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审议并发表审核意见。
  (十)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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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
使用计划。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方式送达;
  (三)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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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召
开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通
知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送出的,发
送当天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只要出席会议的人数以及表决情况合法有效,会议
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将在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
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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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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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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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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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本
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耿四化
                                     二○二三年十二月
                   共 45 页,第 4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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