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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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23-073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
拟对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一号线建设公司”)全部注册资本进行减资(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莞发展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
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本次交
易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本次
交易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我们已经事前认可。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
序及方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公司拟将本次交易对方由一号线建设公司变更为轨投公
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构成重大调
整。调整后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以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一号线建设
公司拟签署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四)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拟对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一号线建
设公司全部注册资本进行减资,减资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再直接或
间接持有一号线建设公司股权,一号线建设公司不再纳入上市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一号线建设公司及其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股
东在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均未与上市公司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
不构成关联交易。
 (五)公司编制的《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减
资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与交
易各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本次交易相关补充协议等文件,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六)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七)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
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
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
保密义务。
  (八)本次交易现阶段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目前已履行的各项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对全体股东公
平、合理,我们同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本次交易相
关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总体安排,并同意董
事会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
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
护能力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本次续聘有利于保持公司
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恒、李希元、辛宇、吴向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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