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23-079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3 年
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下称,大华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鉴于大华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 2022 年度审计服务中,表现出良
好的执业能力及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
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内部控制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
续聘大华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
为 59 万元人民币(包括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1-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审计业务: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大华事务所合伙人数量为
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1000 人;2022 年度业务总收入:332,731.85
万元,审计业务收入 307,355.10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138,862.04 万元,
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收费总额 61,034.29 万元;2022 年度审计上市公司
客户 488 家,审计的主要行业为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其中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
司审计客户 5 家。
大华事务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
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8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事
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
的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
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36 次、自律监管措施 2 次、纪律处分 1 次;
次、监督管理措施 48 次、自律监管措施 5 次、纪律处分 3 次。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合伙人:吴建初,2001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 年 9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0 年 10 月开始在大华事务
-2-
所执业,2021 年 10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
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8 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谢平辉,2021 年 11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
年 12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 家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周鑫,2007 年 11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3 年 8 月开始在大华
事务所执业,2022 年 1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
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4 家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
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
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大华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本期审计费用 59 万元,包括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
费用,较上一年增加财务审计费用 4 万元。审计费用是按照大华事务
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
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
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综上,大华事务所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
-3-
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专业胜任
能力,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会影响在公司事务
上的独立性,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查,认为大华事务所具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业
务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
控制审计专业胜任能力,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
会影响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向董事会
提议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大
华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大华事务所具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相关业务资格,在 2022 年度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工作严谨、
客观、公允、独立,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存在
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本次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事务所担任
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包括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并将《关
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
-4-
独立意见:大华事务所具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相关业务资格,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本次续聘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
计机构(包括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