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飞娱乐: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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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时间:2023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行为,
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确保公
司的资产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奥飞
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范围及投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业链
条,增强公司竞争力,将公司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
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可供支配的
资源,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进行投资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公司新设立全资企业;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企业或开发项目;
  (三)通过增资扩股、收购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的投资行为;
  (四)对已实现投资行为的企业进行再投资;
  (五)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短期投资;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原则及标准要求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等;
  (二)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战略规划;
  (三)投资规模与公司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财务承受能力等相适应;
  (四)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五)坚持审慎原则,做好投资必要性分析、可行性分析以及风险提示和防控
措施等,合理配置公司各类资源,严格执行投资相关制度,依法依规科学履行投资
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具备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要求:
  (一)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对公司产业链布局及市场扩张有积极意义,能
带来长远经济效益;
  (二)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办法,增加市场前景好的产品品种,提高产品
质量和产量,提高经济效益;
  (三)有利于公司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能够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
  (四)扩大公司知名度和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
  (五)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六)有价值的儿童、青少年动漫卡通品牌,以及能够产生有价值的动漫卡通
品牌的文学、漫画等著作资源;
  (七)能够为公司增加收益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章 投资的决策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为公司对外投资
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投资部负责人、营运与人力资源中心负责
人、主管业务负责人(含公司内业务协同相关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法务部负责人
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2/3 以上(含 2/3)通过的决议方有效,董事长和总经理
拥有一票否决权。
  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投资金额未达以下第八、九条规定标准的,由公司投委
会审核,董事长批准。
  第八条 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前述第(四)项或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人民币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标的相关的同类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上述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实施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投资部门及业务部门负责对拟定的投资方向通过多种方式获得有
价值的投资项目信息,并对项目进行接触、洽谈和初步分析,并在充分评估并认为
项目具备较大的可行性后,拟定项目可行性资料,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的
立项委员会讨论立项。
  立项委员会成员由总经理、总裁、主管业务负责人(含公司内业务协同相关负责
人)、投资部负责人组成。立项委员会 3/4 通过的决议方有效(含 3/4),总经理和
总裁拥有一票否决权。
  (二)拟投资项目立项后,在合作双方达成意向性共识的情况下,由投资部起
草《投资意向书》
       ,并经法务部、财务部审核后,进行立项委员会审批流程。完成相
关审批程序后,由投资部负责完成签署。
  (三)签订《投资意向书》后,投资部负责组建项目尽调小组,以对项目企业
进行尽职调查,小组成员主要由投资部、相关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如需要可聘请
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法务部门(如需要可委托专业律师事务所参与)、营运与
人力资源部(如需要)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如需要)组成,对项目企 业的股东、
业务、财务、法务、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内控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详尽细致的调
查。项目尽调小组将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完成各专业职能的调查报告等文件,并根
据实际尽职调查结果,对投资价格、投资方案等进行相应的调整。在确定最终投资
方案后,投资部汇总各专业报告及投资方案起草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
  (四)尽职调查及评估结束后,投资部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项目
尽调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汇报项目情况,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讨论并投票
表决。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投资项目后,投资部会同财务部门、法务部门
与被投资公司、出让方及其主要股东代表依据《投资意向书》及后续的协商内容进
行正式《股权投资协议》的拟定与签署。
 (六)根据拟投资项目的规模和交易价格,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提 交投委会、
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七)公司设立全资企业或与其他法人实体、自然人设立企业应当以认缴出资
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决策与审批权限。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二条 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严格按照公司财
务管理制度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据国家规定办理,需要补充规定的应由合资合
作单位提出意见,报公司批准后予以施行。
 第十三条 对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应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
程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益
状况,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及财务部门,以便随时掌握资
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财务部门有权按规定对公司投资行 为进行核
查,必要时可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查阅对外投资子公司的财务决算资料会计核算资料。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二)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三)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投资收回及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被投资公司章 程中的有
关规定办理。出现对外投资转让或投资收回情形时,投资部门应及时向公司投委会
提交书面报告,按本制度所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报批。
          第八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外进
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投资的情
况,应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
                  “内”、
                     “低于”,含本数;
                             “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和实施。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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