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飞娱乐: 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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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时间:2023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会议的正常
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监事正常享有的监督权,履行正
当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及
报告工作。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照国家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独立行使
监督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
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
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
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给予帮助,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各部门必须予以协助,不
得拒绝、推诿、阻挠和变相阻挠。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监事签字。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监事会的定期会议应在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
体监事,临时监事会议通知时间为会议召开前 3 日,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经监事会主席提议且全体监事同
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可不受前述时限
限制,但应当在会议上或在会议材料中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会议出席
  (一)监事会会议实际出席的人数应超过规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行;
  (二)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投票表决,也可以提出书面的意见和书面表决,在监事会召开
之前提交给监事会主持人。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监事
总数三人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
  (三)监事缺席会议而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也不提书面意见和书面表决
的,视为弃权;
 (四)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
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五)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总经理等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三)监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或2名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四)公司经营报告期的财务决算报告和重要项目的审计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属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六)有关监事会的规章和文件;
 (七)证券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由监事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一)监事会主持人指定议案陈述人员;
 (二)监事会会议应对每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议题时,各位监事应充分发表
意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监事会所有议题充分讨论后,才能付诸表决,在进行
表决之前,主持人应征询全体监事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要作出决议的事项一般应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分赞同、反对和
弃权三种意见对议案逐项逐次表决,并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每
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四)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发生相持的意见,所论议题尚有疑点
问题,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
表决。
         第四章 监事会的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监事应对监事会
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 事会可以
不经召集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但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预先通知时间且决议需经
全体监事传阅。经取得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监事的签署后,则该决
议于最后签字监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 录上签名
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委托出席会议的监事
委托书、决议的表决票、会议决议等文件作为本公司档案应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簿由公司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报送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由董事 会秘书负
责办理信息披露事项,并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和纠正的事项,重大事项由董 事会根据
股东大会决议安排实施,一般和具体事项由总经理直接安排实施。执行结果应向上
级负责机构报告,并向监事会通报。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对决议中要求办理和纠正的事项的执行过程 组织监事
进行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按国家有 关法规和
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重新修订,提交股 东大会通
过。
 第二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 “不少于”包括本数;“以上”、“过”、“低于”
                                    ,不含
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监事会。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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