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飞娱乐: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0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时间:2023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
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
协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
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 部为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
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
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 十 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 负责具体
落实和实施。
  第十四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
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 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
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十七条 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二)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
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
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
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
关系;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
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
司的公共形象;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各
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证券部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 入和广泛
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网 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
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 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
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
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节 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
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
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
方式刊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安排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对投资
者的提问,公司证券部应根据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拟定回复内容,回复内容涉及
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事项或公司子公司相关情况的,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公司证券部可以商请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对回复内容进行审核或进
一步提供补充资料,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应予以配合;投资者提问涉及或者可
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节 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
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
询意见。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节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第三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说
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同
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
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
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
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公司年度报告说
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
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 三 十 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可以邀请保
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
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
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
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
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
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
程参加。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 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
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详见
附件):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
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七节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
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
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
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
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
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中,“少于”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
                   承        诺   书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
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
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
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
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
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
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公司(或研
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
座谈等),视同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奥飞娱乐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