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按照《华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
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
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聘请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俞胜法、郝作成
二O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