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完善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充分
发挥集体智慧,建立勤勉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执行委员会为公司常设机构,是公司为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确定
的经营方针和战略而设立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执行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委员、财务总监、合规总监、
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执行委员会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为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合规
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首席执行官为执行委员会负责人。
第五条 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董事会确定的经营方针和战略,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
事项;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方案及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七)拟订公司经营计划及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方案,并按权限报董事会
批准;
(八)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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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
(十一)制定和批准职工薪酬方案和奖惩方案;
(十二)决定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十三)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六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具体分管公司事务时,应明确职责和分工;执行委
员会委员分管两项以上事务时不得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信息隔离墙制度。
第七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相同,聘任后公司按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任职备案,期满可以续聘。
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存在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情形或由于个人原因提出不再担任执行委员会委员,经执行委
员会会议表决,可以退出执行委员会,不再担任执行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由首席执行官负责召集和主持;首席执行官因特殊
原因不能召集的,可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
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它
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
第十一条 行政部为执行委员会秘书机构,负责执行委员会会议筹备组织、
会议记录、文件保管等事宜;负责汇总收集相关责任人落实执行委员会会议纪
要或决议的进度情况并向执行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召开时,由行政部负责将会议议定事项制作为会
议纪要或决议。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作出的决议,会议纪要或决议由首席执行官签发。
对于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作出的决议,会议纪要或决议经全
体委员签字确认后,报首席执行官签发。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形成决议采取逐项表决通过的
方式。执行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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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作出决议,现场会议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非
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执行委员会对
重要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执行委员会委员同意。
上述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公司经营计划及投资、融资、
资产处置方案;按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根据会议需要,可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监事
会主席可以列席执行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成员以及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应当对会议内容严格保
密。在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前,不得向其他任何同事、客户、亲属或其他
人员泄露执行委员会研究事项及所作出的相关决议或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首席执行官
办公会议由首席执行官召集并主持,如果首席执行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
当由首席执行官指定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议事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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