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
定的要求和《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
审阅公司的有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从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出发做出的决策,有利于减轻公司经
营发展的负担,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系参考评估报告的
结果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已获得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同意,董事会审
议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
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后形成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和担保暨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财务资助和担保事项实质为公司对下属子公司资金往来和担保的延续,
符合公司的当前实际情况和利益;公司已落实了相应的风控措施,不存在故意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和担保事项已获得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同意,董事会审议本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
本次财务资助和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刘峰、艾春香、郑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