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进一步
规范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发办〔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证监公司字〔2005〕52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及时解决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
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
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劳
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
度规范范围。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为处理上述投诉事项的部门,
负责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
及其他的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
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
的意见或建议。
公司纪委书记为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投诉处理工作人员
的业务水平。
第六条 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耐心做好投资者投诉处
理工作。接到投诉后,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内
容,并如实做好登记。对于能够当场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
应尽量当场处理和答复,不得推诿扯皮、敷衍搪塞;不能当
场解决的投诉,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解决;对于重大或具有
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董事会协调解决。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
隐患,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
项,公司应及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
矛盾纠纷。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投诉处理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
的绩效考核范围,对投诉处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侵权行为以
及投诉处理不当造成矛盾激化行为进行问责。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九条 公司设有投诉处理热线电话、通讯地址、电子
邮箱等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流程,确保热线电话在办公时间
内有人值守,保持投诉渠道畅通,方便投资者反映诉求。
公司应如实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
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并自
接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
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
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
项的处理,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在接
到投诉时,可以现场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当场答复;无
法立即处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
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履行必要的审批程
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
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反映的事项是否属
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公司被投诉的,由公
司相关部门牵头负责,重大投诉事项由公司管理层牵头负
责;分支机构被投诉的,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接访和
处理。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
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
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
关制度。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
公司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十三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
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
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
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详
细记载投诉日期、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
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
反馈意见等信息。台账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
年。
第十五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
时,公司应当启动维稳预案,主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
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公安等相关部
门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的“12386”热线投诉和
咨询事项、交办的投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交办
(转办)要求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