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电: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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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电                  九届十一次董事会议案五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
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
公司股票的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
票账户的,严格管理好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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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
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
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
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
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详见附件 1):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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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对应予锁定的股份予以锁定。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
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
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将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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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流程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
董事会(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 2)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
当情形,董事会秘书有权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减持计划及备案,由公司公告其减持计划,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
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
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
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进展情况。
   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
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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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
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
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
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 3)并由公司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限制及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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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
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
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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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
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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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及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
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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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河
南证监局问询的,应按要求就违规行为作出书面说明;给公
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情节严重的,
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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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附件: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
报表

票申报表
郑州煤电                      九届十一次董事会议案五
附件 1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信息申报表
             董事/监事/高管/其他(配偶、父母、 子女、兄
股份持有人
             弟、姐妹、 受控法人)(请在选项上划 √)
姓名/名称
在公司任职情况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证券账号
持股情况
郑州煤电                                九届十一次董事会议案五
附件 2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通       知
公司董事会:
   本人为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本人计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
间(买入/卖出)郑州煤电约             股股票。
   请予以核查。
                              签名:
                              日期:
郑州煤电                        九届十一次董事会议案五
附件 3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董事/监事/高管/其他(配偶、父母、 子女、
买卖人
                兄弟、姐妹、 受控法人)(请在选项上划 √)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买卖类型(买入/卖出)
上年末持有公司股票数量
本次变动前持有公司股票数量
本次变动股份数量
本次变动后持有公司股票数量
本次变动日期
成交均价(元)
变动原因
                   签名:
                   日期:
 注:“变动原因”请填写二级市场买卖/股权激励/协议转让/增发配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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