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关联方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事前认可意见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拟讨论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及相关资料已提前知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审
查和研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拟与珠海迈科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发生
的关联交易合理、客观,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前次采购设备验收良好,技术
已得到验证,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独立董事:徐莉萍、沈鸿烈、钟瑞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