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关联方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
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交易采用根据生产成本及目标利润率定价的方式,所采购设备的成本构成及公允
性情况已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商定程序报告》给予核验,交易遵循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徐莉萍、沈鸿烈、钟瑞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