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 “19河钢02”公司债2023年付息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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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0
债券代码:149011          债券简称:19 河钢 02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19 河钢 02”公司债 202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9河钢02”,债券代码“149011”)将于2023
年12月12日支付自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11日期间的利息4.11元(含
税)∕张。
  本期债券2023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23年12月11日。凡在2023年12月11
日前(含当日)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3年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2019年公司债券(第二
期)将于2023年12月12日支付自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11日期间的利息。
根据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
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券(第二期)
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
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止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
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
资者截止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债
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在兑付登记日次日
至兑付日期间,本期债券停止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
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信用评级为 AAA。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    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11%,每1手“19河钢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
发利息为人民币41.1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2.88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
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1.10元。
  三、    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12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人。2023年12月11日前(含当日)买入本期债
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3年12月1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
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   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
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
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
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
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号)、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
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本期债券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
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
月31日,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注后续进展。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   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法定代表人:王兰玉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
  联系人:梁柯英
  联系电话:0311-66778735
  传真:0311-66778711
  法定代表人:孙孝坤
  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9 号 1-9 层
  咨询联系人:彭小菲
  咨询电话:010-8830 0574
  传真电话:010-8830 0161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联系电话:0755-21899999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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