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玄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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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08      证券简称:恒玄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7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
股数为 40,640,190 股。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等于该限售期的全
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40,640,190 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2 月 18 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恒玄科技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2752 号),
恒玄科技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并于 2020 年
为 9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后总股本为 120,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22,980,456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97,019,544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6 名,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40,640,19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3.86%,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该部分股票于 2023 年 7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
成登记,并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上市流通。 此次归属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由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限售股
上市流通股东对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及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Liang Zhang 承诺:
   ①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
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以下简称“首发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
份。
   ②本人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若本人所持首发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④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
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
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⑤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⑥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首发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⑦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赵国光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
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②本人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若本人所持首发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④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
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
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⑤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⑥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汤晓冬承诺:
  ①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②本人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若本人所持首发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④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
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
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⑤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⑥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4)宁波千碧富、宁波百碧富及宁波亿碧富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
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
应责任。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 Liang Zhang、赵国光、汤晓冬承诺:
  ①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
人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人所持
发行人股票锁定承诺。
  ②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③在本人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若本人仍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时,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人将
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2)宁波千碧富、宁波百碧富及宁波亿碧富承诺:
  ①本合伙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
有发行人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
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承诺。
  ②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
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③在本合伙企业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仍控制本合
伙企业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合伙
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
  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
应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认为:
      (1)恒玄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
    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恒玄科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
    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恒玄科技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
    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恒玄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40,640,190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2 月 18 日;
      (三)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
序                        持有限售股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通数量           股数量
号                        数量(股)
                                        本比例%      (股)           (股)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百碧富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千碧富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亿碧富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40,640,190     33.86    40,640,190      0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 2 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40,640,190      -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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