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
大事项”)。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
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
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
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要求披露的信
息,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
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
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
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
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
语。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以及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的,依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依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公司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申
请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公司难以反映经营
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
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登
记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办理公告登记。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与登记的公告内容一致。如
未能按照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披露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
益。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
闻。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
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
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内容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
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如果仅实施现金分红,可免于审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
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
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
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公司
股票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日起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当日复
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复牌。公司因未
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
少发布 3 次风险提示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
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
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当日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公司因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停牌期间,公
司应当至少发布 3 次风险提示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并视情况
编制和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环境责任报告等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四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
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依法披露业绩快报。
第五十条 公司因《上市规则》规定的有关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告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五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
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
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
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节 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行业信息。
据行业分类归属,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
状况,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
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
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
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
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
反映公司价值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参考指标。
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
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业务与公司主
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等;
(二)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以及
开展新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影响;
(三)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商业化情况、
市场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四)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
制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五)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六)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新业务风险等;
(七)监事会对公司开展新业务的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 公司采用具体指标披露行业信息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
解释,说明计算依据和假定条件,保证指标的一致性。相关指标的计算依据、假
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予以说明。
引用相关数据、资料,应当保证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
第五十八条 如果公司尚未盈利,应当在年度报告显著位置披露公司核心
竞争力和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大风险。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
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
方面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50%以上,
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
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
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
下列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
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
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
降等;
(三)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增
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四)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五)其他重大风险。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
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
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
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
况及其影响: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六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
其影响:
(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四)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六十四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
应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
告和临时公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破产采取破产管理人管理或者监督运作模式的,破产管
理人及其成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最
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向所有债权
人和股东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节 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
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起算。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按
照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
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公司或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
险;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
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制度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
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
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
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审慎质押所持公司股份,合理使用融入资
金,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七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
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依法进行披露下列信息:
(一)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
(二)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近一年对
外投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
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公司资源;
(五)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
例达到 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依法进行披露下列信息:
(一)债务逾期金额、原因及应对措施;
(二)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近一年对
外投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
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公司资源;
(五)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
示风险。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七十三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
司,披露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解
决措施。
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
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持续
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
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七)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八)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七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
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按
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八十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披露的信息。除监事
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八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
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江苏证监局。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八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
对外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
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
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指导证券事务代表及证券事务部
相关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
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披露事宜;
(二)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等相关事项;
(三)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与
上海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联络;
(四)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五)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七)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八)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十六条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和履行有关信息披
露职责。董事会秘书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
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九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第九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九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九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九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章 内幕信息保密
第一百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前述所
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定义。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其他核心员工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微博、微信
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
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
息。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漏。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督促和核查工作。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
及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
存,保存期限应在 10 年以上。
第一百〇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
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
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查阅的,董事会秘书必须
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十章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当协助公司做好信息披露相关事务,
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内部第一
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向
公司提交的拟披露信息的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定期对本部门或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
信息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条 子公司的负责人应了解并持续关注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
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公司未公开的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
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外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司将在知情
范围内依法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方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将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生效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以下无正文)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