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控股子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
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
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
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
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内部审计部门配备 2 人及以上的专
职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其中内部审计主任 1 名,作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以
下简称“内审部门负责人”),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工作。
内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拥有与工作职责相
匹配的道德操守。公司应当严格落实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
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
开。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议与审计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应予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评估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主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评估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提议聘请或者解聘内审部门负责人;
(三)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五)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对内部审计
工作进行指导,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
改;
(六)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八)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九)本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
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每一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对于检查中
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
(七)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二)组织内部和外部资源,执行审计计划,并汇报工作结果;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协调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提高工作的效率;
(五)与监管机构定期交流,掌握公司内部审计的动态,保持审计工作的先进性;
(六)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七)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以及公司大额资金往来
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
行专项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八)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九)其他委托的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
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
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
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
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
以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 5 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或经营层批
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
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
作底稿;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内
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公司相关管理层与相关部门,有关部
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应用情况反馈内部审计部门;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
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
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 15 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
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部审计部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
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
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过程审计及后续审计;
(九)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
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
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部
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被审计对象应明确其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并根据审计报告中所列问题和
建议逐一检查对照,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等。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
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要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
公司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公司行政处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公司内部相关规定实施审计导致
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一)拒绝提供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
实、不完整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
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