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我们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增加的额度是根据公司发展需求而增加,交易的价格是按照
公平市场原则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增加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的议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的相关行权条件已成就;
《激励计划》和《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本激励计划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 4 名激励对
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合计 847,920 股股票期权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和《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本激励计划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4 名激励
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合计 415,443 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薛祖云
刘斌
廖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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