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科技创新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科技创新需要,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与科技创
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科技创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
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科技创新
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科技创新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
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科技创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
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科技创新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
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会议组织、落实委员会的决策等。组长由公司董事或
高管担任,小组成员由公司战略、投资、工艺技术、装备、
研发、项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人员由公司
决定后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科技创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科技创新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项目建设、技术改造、研发、科技合作
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科技创新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
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配合战略与科技创新委员会
做好公司重大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
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项目建设、
科技合作、研发、科技创新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与科技创新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进行
初审,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科技创新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
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
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涉及科技创新相关决策事项时,科技骨干、
项目负责人以及委员会认为需要列席的人员可以列席会
议并发言,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科技创新委员会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战略与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
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