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 江苏索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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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背
景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
会议组织、落实委员会决策等工作。组长由公司董事或高
管担任,小组成员由公司审计、内控、财务等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组成,具体人员由公司决定后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
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
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
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
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
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
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
度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人员、外部审计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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