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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背
景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
会议组织、落实委员会决策等工作。组长由公司董事或高
管担任,小组成员由公司审计、内控、财务等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组成,具体人员由公司决定后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
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
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
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
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
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
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
度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人员、外部审计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